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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8-05-30 14:26

琼教督〔2018〕3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残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教育厅直属学校:

《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省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65334367,电子邮箱:hn65334367@163.com。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海南省委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22日

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省和市县各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治理。

(二)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尊严。通过心理疏导帮扶等措施,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依法依规、宽严并济。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实施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省教育厅牵头协调省直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省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各市县(含洋浦,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建立本市县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强化预防体系。

1.加强校内教育。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全面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培养具有“健康阳光、好学上进、勤劳诚信、文明朴实”的海南特色印记的学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引导中小学生讲文明、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持续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进行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加强家庭教育。学校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引导家长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3.加强学校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应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校长、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员、班主任和相关岗位教职工等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完善学校技防体系。加快推动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等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5.定期开展排查。省教育厅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展一次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我省省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设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内设机构作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按教育行政主管权限负责处理所属学校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在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做出处置决定后的5日内提出。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启动后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1)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2)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4)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4.注重心理疏导帮扶。对遭受欺凌、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学校要协调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

(五)构建长效机制。

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和相关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探索设立专门(工读)学校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政法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是开展欺凌防治工作的责任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和各市县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要求,明确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落实工作责任。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省教育厅通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组等形式,落实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促进工作常态化开展。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教育督导部门按年度对县域内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内容包括: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专项督导检查完成后形成督导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学校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误解或质疑。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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